关于坪山区果蔬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二次)的补充通知(一)

2019/11/26管理员

各投标供应商:

关于坪山区果蔬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PSDL2019154895)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期: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改为: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9年 12 月 2 日 14:00~14:3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9年 12 月 2 日 14时 30 分。

二、质疑答复:

1-3: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生活垃圾分类设置配备配置标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等两个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果蔬垃圾清运并无单独资质,不属于一个类别。因此将业绩只限定为“果蔬”垃圾清运、处理服务项目经验,不合理。

答:疑问1-3均针对对项目业绩事项提出,故一并回答:

1)《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二十条的解释:“可以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中,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在实践中,对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的认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要保证此类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数量,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同时《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正面示例中也有相应表述,本项目是采购专项果蔬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果蔬垃圾(包含动物内脏等)占绝对量,几乎无其他生活垃圾,且果蔬垃圾较普通生活垃圾更易腐烂、变质、滋生有害细菌等。

综上所述,要求果蔬垃圾清运处理业绩合理,不予修改。

4:招标文件需求中要求“中标单位按要求自行购置果蔬垃圾处理设备,处理能力需达到10吨/日,保证果蔬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废弃、废水、废渣安全无害化处理”而评分项又提出处理单位资质情况,此项要求与招标需求不一致,不符合实际运营流程,建议删除“处理单位的处理资质情况以及三废处理”

: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2)本项目招标需求中多次提及要求投标人“保证果蔬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废弃、废水、废渣安全无害化处理”。

综上所述,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三废处理情况进行评分合理,未避免引起歧义,现对“评分项/技术部分/3.资源化处理情况”澄清如下:

“1.评审内容综合衡量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理方案,对无害化及资源处理利用情况、管理情况、三废处理情况(包括三废处理方案、设备、人员)以及投标人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情况进行评价

2.评审标准:

(1)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且方案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价为优,得8分;

(2)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且方案能够较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价为良,得5分;

(3)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且方案能够较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价为中,得3分;

(4)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此项目不得分。

5:关于“项目业绩”及“履约评价”的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投标人要求取消合同作为证明材料不合理,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项目业绩”及“履约评价”的证明资料。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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