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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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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李明安
    
     自1988年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事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近年发生的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来看,对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责任认定和量刑等,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笔者从事工程监理已有十余年,切身感到监理身肩的责任重大,监理职业责任的风险不容回避。因此,正确理解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对监理工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来源及认识
     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即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利、义务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外,还包括由国家法律法规引申出来的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规定。二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即合同责任。
     笔者认为,就目前国际惯例而言,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应该是指合同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依法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仅仅是经济责任。但在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绝大部分来自于法定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如安全管理责任就来自于法定责任。因此说,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包含了法定责任和合同责任。
     当前,对于法定责任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感到非常困惑和无奈。监理企业的性质是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特性就是专业咨询服务。法定责任给予监理工程师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承担了政府安全、质监部门一定的管理责任。作为专业咨询服务的监理工程师,政府赋予其法定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执行权力,也就是说责权不对等,再说作为专业咨询服务的监理工程师是受聘于业主,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进行工程监理。施工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些人就认为监理工程师就得承担责任。从近年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来看,事故处理不是按照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追究各方责任,而是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影响来确定责任方和责任大小。如果发生垮塌、坠落或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时,即使监理工程师并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常使监理工程师感到无可奈何。
     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内容已从开始实行工程监理制中的“三控二管”,延伸到除此之外的法定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环境管理、建筑节能管理等内容。监理行业从建立之初所期望的所谓“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变成了“一个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的管理行业。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类:(1)向业主或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检查验收。(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该审批的应及时审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建筑节能方案、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等及时认真地审批。(5)应按规定签发指令,及时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
     三、社会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认识的偏差和误解
     近年来,工程监理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就工程质量来说,《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显而易见,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是,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时,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其实,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即使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介入,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的介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显然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如果监理工程师违反国家规定,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就施工现场安全来说,《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条明确界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而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就有不少人认为监理工程师应该对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当然,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定责任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就应该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程序性的检查和管理,但仅仅是程序上的。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二者在安全责任方面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即使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介入,施工企业也应保证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庞大的施工现场不出现安全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程序上未做到“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停的停,该报的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工程师防范监理责任风险的对策
     笔者从事工程监理十余年来,切身感到监理职业责任的重大,但只要正确认识并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做好以下几点就可防范监理责任的风险。
     (1)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理工作的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建设合同。
     (2)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合同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为依据来开展监理工作,不应该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例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的内容,监理工程师就不应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否则就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范围。
     (3)监理工程师应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避免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在工作中,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对于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该检查的项目不作检查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为此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
     (4)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整改、暂停施工,并要及时和业主沟通。若情况严重时,承包商又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果断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果断,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爱,遵守职业道德。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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